一 : 2015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目录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3办理北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
第1篇: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京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人才引进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海外留学及工作归国人员、跨省婚嫁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数量日益增加,2006年市政府修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对200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11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www.61k.com)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2篇: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基本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由双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育状况并加盖公章。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保健登记。 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结)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出具)或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4、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关于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符合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小于28岁。
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双方存档单位提交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北京市《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内容准备),经审核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办理审批手续。
三、关于办理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的程序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 基本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要求随父入户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 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 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 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后的《生育服务证》。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新生儿随父入户第一个子女的程序 基本程序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新生儿为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又未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入户现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第一个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入户的,由父亲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是否符合随父入户条件。 提交材料
1、 男方填写的《生育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申请表》及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 (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 母亲户籍地已经办理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证》及出具社区居(村)、乡(镇)、 街道计生办二级婚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3、 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者提交历次《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加盖婚 姻登记部门印章)、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及变更 页)。
5、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关于办理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与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结婚要求子女落户本市的程序 基本程序
1、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 儿(夫妻双方累计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 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母亲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第二个子 女(双方生育累计)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的,经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对符合国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证》。 提交材料
1、 国外或境外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 证明翻译件。
2、 国外或境外使(领)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证明。
3、 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国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
4、《结婚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五、关于办理在校大学生《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办理条件
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基本程序
1、 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在常住户口 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2、 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程办理《生育服 务证》。
3、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所在地或女方高校集体 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提交材料
参考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提交材料
第3篇:办理北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
办理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计生委9号)《东城区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受理对象:
①女方户口为本市的已婚夫妇
②女方为外省市、男方户口为本市的已婚夫妇。
需提交的材料:
1、女方为本市户口的:
①《结婚证》
②双方《户口本》
③双方存档单位盖章的《生育服务证》。
2、女方为外省市、男方为本市户口的:
①《结婚证》
②双方《户口本》
③男方存档单位盖章的《生育服务证》
④女方户籍地办理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原件。如未在原籍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的,应出示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件(注明女方初婚、再婚、生育子女情况)。
办理程序:
1、女方为本市户口的:
①申办人凭《结婚证》在女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无存档单位的凭《结婚证》、《户口本》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计生窗口领取。男女双方单位分别填写基本情况、经办人签字盖章,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盖章。 ②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女方户籍地如发生变更,申办人需到迁出地、迁入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变更记录。 ③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如离异或丧偶,女方到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女方已怀孕的除外),注销后的《生育服务证》仍由女方保存,凭证可接受各项生殖保健服务;男方丧偶的由工作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并上交街道计生办注销,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收回交街道计生办注销,如户口迁移则在已变更登记的迁入地注销。
2、女方为外省市、男方户口在本市的:
①男方凭《结婚证》在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无存档单位的在男方户籍地的街道计生办或社区居委会领取。男方存档单位填写基本情况、经办人签字盖章,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盖章。
②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妇,如离异,应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注销手续(女方已怀孕的除外)。丧偶的由男方工作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并上交街道计生办注销,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收回交街道计生办注销,如户口迁移则在已变更登记的迁入地注销。
办理时限:经审查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东四街道计生办咨询电话::64060429
特别提示:
1、《生育服务证》填写说明
.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籍地:应与户口本一致; . 工作单位:填写档案所在地; . 婚姻状况:初婚或再婚;
. 结婚日期:以结婚证登记的日期为准; . 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 单位是指: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劳务市场、人才中心及中直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驻京单位。
2、请您仔细阅读《生育服务证》的使用说明
二 : 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令2012年第162号
发布日期:2012-12-12
执行日期:2013-1-1
《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2年12月12日
泰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落实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www.61k.com]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进入我市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是流动人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居住证明,是享受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临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不再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即原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范围)的户籍常住居民在市区范围内变动住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当事人要求申报登记、发放居住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居住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凡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审查其居住30日以上的住所证明或单位(村、居)证明、育龄妇女申领人的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等,公安派出所予以登记后,应当发放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审查相关证明后,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流动人口申报人要求发放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核发居住证。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督促其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加强出租房屋治安检查。
以日租形式出租房屋,应参照旅馆业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雇用未申领居住证人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知晓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跨街道、乡镇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换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且不再在居住登记的住址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流动人口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联系登记的流动人口予以核实,或者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注销后,原发放的居住证应当交回,流动人口未及时退回仍持有的居住证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依托全省统一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信息由公安派出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及时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流动人口信息变化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变更相关录入信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婚育状况、计划生育、从业状况、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服务单位、携带配偶、子女、老人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在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的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
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出租人可以通过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等网络进行信息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施以居住证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不断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以下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一)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服务;
(二)在本地稳定就业或居住满6个月以上,可凭相关就业或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可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职业资格证书可参加相应的评聘活动。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或考试;
(四)流动人口在我市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持居住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通过劳动人事代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在居住地外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政策规定建立临时养老保险帐户,缴纳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向居住地所在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与泰安市户籍常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流动人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为流动人口提供咨询、调解、民事代理等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凭居住证在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泰安市户籍常住居民学生同等对待:
(一)流动人口子女随持有居住证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
(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长期稳定工作,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应按法律规定纳税一年以上;
(三)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房产或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流动人口按规定在现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和随住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依法、按政策统筹安排到相关幼儿园、学校就读。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泰安市城市市区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可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查批准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各县(市)的流动人口住房保障政策,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凭居住证免费享受现居住地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逐步扩大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公共服务事项由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公共服务,及时查处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有关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以及违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五)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三 :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男方是北京户口,在一国企工作.女方是外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怎么办?
男方是北京,在一国企工作.女方是外省市户口(集体户口),在一私企工作,档案在外省市人才服务中心.请问如何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另外生小孩还需要什么证明?回答的越详细越好.
1.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女方的外地人口婚育证(结婚后,户口本上未婚改已婚时发
的)、男方单位计生办介绍信。
带上以上材料到男方居委会计生办开证明、要男方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电话
2.到男方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手需(填表、写申请等)
3。计生办审核后报市计生办批准----发证
注:男方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批了就很快了(它是权威机构),居委会计管生的、街道
办事处管计生的人都会帮你的,先怀上了也没关系的!
哈---我今天给儿子刚报完户口,情况和你们一样的
祝:顺!!!